在自己承包的山岭清理地表树木,妥否?

法官:无证滥伐林木须领刑罚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林东明陆富祥在自己承包的山岭上,清理地表树木及植物用以种植沉香树,会涉及法律问题吗?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山岭上的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最终获刑罚。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凌某以电白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电白区观珠镇某村委会签订一份《公共山地租赁合同》,承包观珠镇某村约89亩的山岭。
  2020年8月开始,凌某和发包方村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清理山岭地表树木及植物用以种植沉香树。经鉴定,该村山岭采伐林木面积共4.6573公顷(69.86亩),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蓄积209.84立方米。电白检察院以被告人凌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向电白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凌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环境资源,造成生态资源损失,其违法行为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凌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凌某还支付了复绿方案制作费用和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了道歉声明,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凌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复绿责任。宣判后,凌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在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除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均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大面积砍伐林木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因此,法官提醒大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珠镇是有名的“沉香之乡”,该镇沉香产业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种植沉香树致富的行为值得肯定,但致富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切勿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肆意破坏森林资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