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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遭辞退
法院公正判决维民权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潘海丽入职逾一月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遭公司辞退,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12日,谢某入职某娱乐公司任资源部副总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月6日,该公司提出辞退谢某,并与谢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月7日,谢某离职。后该公司向谢某支付了2020年11月、12月及2021年1月份的部分工资,尚欠工资1345元。
谢某遭辞退后,向茂名市电白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某娱乐公司支付尚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21年4月5日,仲裁院依法作出裁决,后谢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谢某从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月6日在某娱乐公司工作,已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某娱乐公司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某娱乐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谢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某娱乐公司辞退谢某并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某娱乐公司向谢某支付尚欠工资134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24.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