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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还威胁逃避检查?
电白一男子数罪并罚获刑六个月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胡东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电白一男子却抱有侥幸心理,不仅酒后驾车,而且还威胁阻碍民警检查。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21年10月24日14时许,郑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来到电白区马踏镇某公路边等客。15时许,公安民警及辅警驾驶警车来到该处执法。当民警对郑某进行盘问并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郑某拒绝配合检查,还拿出手机拍照干扰民警工作。随后,郑某将摩托车推倒在地,一边从车上取出一把镰刀与执勤民警对峙,另一边假装打电话叫人过来,威胁执勤民警。其间,执勤民警一直劝说郑某放下镰刀配合执法工作,但郑某始终不听劝说,继续与之对峙。经劝说无效,执勤民警在现场使用警械将郑某制服。随后,执勤民警将郑某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测,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07 mg/100ml。电白检察院以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郑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郑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后果,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郑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郑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34.07 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又以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驾驶员切勿酒后驾车,更不能以威胁抗拒检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