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晓(市区)
笔者从教40载,深感教师丧失教育惩戒权后的无助与无奈。令人欣慰的是,今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有业内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教师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必要手段进行处理,是一种合理的教育方式。几千年来皆是如此,并无不妥之处。然而,近十多年来,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教育惩戒权开始备受争议,背后是教育惩戒“惧用”“勿用”并存的现实无奈。
曾几何时,个别专家及有的学校推崇赏识教育,忽视惩罚教育,教师惩戒权、管教权缺乏必要保障。加之许多孩子从小在“掌声和纵容”中长大,养成了“玻璃心”,受不了一点批评,甚至动辄以激烈言辞、极端行为相威胁,导致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纪律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不敢管、不想管”。严厉管教吃力不讨好,甚至引来家长投诉,影响声誉甚至受处分丢饭碗,所以干脆当“撒手掌柜”,听之任之反而落得轻松。但如此不作为,于教师成长、学生成才都是不利的,甚至是对后代不负责任的表现。从这个角度看,《意见》重申维护教育惩戒权,对避免“多罚多错、不罚不错”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教师发挥教书育人作用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曾经也有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教师殴打学生事件屡屡见诸媒体,引发社会关注,极大损害了教师形象及家校关系。在“不打不成器”传统观念影响下,不仅家长,有的教师也会以罚代教,认为“打不得骂不得,没有办法教”,实则是缺乏教育能力和教育耐心的体现。所谓“惩戒”,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矫治的教育行为。所以,教育应是惩戒的底色。故而,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也要不断细化操作规范和要求,要以保护学生自尊心为主,让“戒尺”有尺度、有温度,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
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之所以还有“惧用”“滥用”情况发生,根源在于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不单是法律问题,也是教育艺术问题。比如,教育部2020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列为一般教育惩戒行为,若是罚站超过一节课,或者是在高温或高寒的环境下罚站,那就不是教育惩戒而是体罚了。所以,即便是实施细则上写明的合理教育惩戒行为,对于不同性别、年龄、心理素质、性格特点的学生而言,应该有所区别。城市或农村学生、一般家庭学生或留守儿童、家长的接受教育程度等也会存在差异。所以说,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所有教育惩戒行为的合理性。教育惩戒,不仅要合法合理,还要“因材施惩”,这就要考验教师的教育能力和管理水平了。
若要更进一步,应该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若家校就教育惩戒的合理与否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教育惩戒纠纷处理机构来解决。作为一种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配套机制,允许学生或家长申诉,是规范教育惩戒权、保护学生权益的必要之举。唯有“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情况逐步减少,家校之间的信任与默契程度才会提高,“惧用”教育惩戒权的无力感也将慢慢消除,从而达到惩戒的效果。
对教师来说,维护教育惩戒权,不是对教师的放纵,而是肩负更大的教育责任。想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自己首先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引导广大教师继承发扬老一辈教育工作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所以,要求教师队伍必须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使绝大多数老师都敬重学问、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尊敬和爱戴。同时,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编辑:刘敬源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