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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

茂府通〔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制定了适用市辖区(指茂南区和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的《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十三届市政府第99次党组会议、十三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第15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7日

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媒体解读

茂名新出台《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近日,茂名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新制定《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结合《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用以指导茂名市市辖区范围(市辖区指茂南区、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其他各县级市可参照制定执行。

2012年11月。市政府印发了《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包括正文部分《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及作为附件随文印发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零星果、竹、木补偿标准》。该文件施行时间已超10年,已不符合我市工作实际,亟需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我市需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要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因此,《补偿标准》基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茂府〔2012〕104号文的附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其中:

1.青苗补偿标准表。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类和蔬菜类、果木类、经济作物类、林木类的补偿内容及补偿标准。【与原茂府〔2012〕104号文的附件相比,细化丰富了补偿的品类,并明确对应的补偿标准。】

2.水产养殖类补偿标准表。明确水产养殖类(含鱼类、虾蟹类、贝壳类)的搬迁补偿标准。【与原茂府〔2012〕104号文的附件相比,为新增内容。】

3.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砖瓦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闲杂房屋、铁皮屋等)、房屋装修(外墙装修、室内装修)的补偿内容及补偿标准。【与原茂府〔2012〕104号文的附件相比,完善了表格的结构分类,令补偿标准分类更加明晰,并适当提高了部分内容的补偿标准。】

4.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主要包括围墙、水井、地下室、电线杆、涵洞等方面的补偿内容及补偿标准。【与原茂府〔2012〕104号文的附件相比,将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内容和标准单独列表,不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内容和标准(即上述第3点标准)混在一起,令补偿标准分类更加明晰,并适当丰富了补偿内容和提高了部分内容的补偿标准。】


编辑:关杜花

初审:温  国

终审:朱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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