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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货遇上“老赖”对簿公堂

摘要:

日常生活中,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者在销售货物时,常采取在“送货单”、“结算单”等单据上记账的方式,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此种方式,虽节省了时间,但若遇“老赖”,则会追讨艰辛、维权困难。日前,化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茂名网讯 日常生活中,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者在销售货物时,常采取在“送货单”、“结算单”等单据上记账的方式,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此种方式,虽节省了时间,但若遇“老赖”,则会追讨艰辛、维权困难。日前,化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7月13日,赖某向经营夹芯板、钢材的崔某赊购材料,共计货款68347元。崔某将购买货物的单价、规格等记载于《销售清单》中,而未与赖某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后经崔某追讨,赖某支付了货款48347元,但尚欠的20000元则经崔某多次催要无果。庭审中,赖某自认《销售清单》中记载的属实,但辩称已付清所有货款。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崔某提供了赖某向其购买货物的《销售清单》,详细记载了销售的品名、规格、单价及金额,且赖某亦认可向崔某购买货物的事实,故应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至于赖某辩称已付清货款,而未举证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因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故赖某应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现赖某仍未支付尚欠的货款2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赖某支付尚欠的货款20000元给崔某。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李伟娟

编辑:关杜花

初审:许  泰

终审: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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