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公告

粤0904执6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德明与被执行人祁有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090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有刚在收到本院作出的(2026)粤0904执675号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2025)粤090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本院依法将上述判决主要内容在茂名日报、茂名晚报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发布,内容如下:
  被告祁有刚在没有证据证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编造原告黄德明侵吞义务教育经费等事实,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散布的内容中含有“罪犯”、“无能”、“下设三宫六院”、“黑社会性质”等贬损词语,并在电白区教育局及相关人员中传播,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依法应当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损失。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黄德明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祁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发布书面公告(公告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的形式在茂名日报、茂名晚报登报向原告黄德明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不履行本判决内容,本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茂名日报、茂名晚报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被告祁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德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和律师费损失2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诉讼保全费220.01元,合计共720.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祁有刚负担。
  特此公告。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8日(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