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凡持有高州市城管执法局2025年12月30日前发出的《证据保存物品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请在2026年8月11日前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将对证据保存物品作无主物品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