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茂说法

欺凌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简介
  某学院学生王某正值青春叛逆期,缺乏对他人与法律的基本尊重,曾因寻衅滋事被多次行政处罚。李某,系王某的同班同学也是同宿舍舍友,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不善与人交际。在校期间,王某伙同他人在宿舍内多次以拳打脚踢、谩骂侮辱等方式随意欺凌李某,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父亲发现该情况后立即报警,王某在父母和学校辅导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逞强耍横、恃强凌弱,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王某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并向王某学校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学校应进一步重视学生欺凌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通过言语辱骂和暴力殴打欺凌他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实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提醒同学们要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在遭受学生欺凌时,一定不能沉默忍让,务必告诉父母和老师或报警寻求帮助,勇敢地向学生欺凌说“不”,避免身心受到伤害。治理学生欺凌需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形成合力,既要严惩犯罪实现特殊预防,更需通过法治教育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黄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