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茂说法
法律守护职场妈妈的每一步

一、职场妈妈的孕期权益
1.就业平等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禁止以“已婚未育”“近期生育计划”为由拒绝录用,或要求女性签订“禁止生育”条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2.工作条件调整权。孕期无法适应原岗位的,用人单位需凭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禁止安排孕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三级体力劳动、高处作业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时或夜班,每日需安排休息时间;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正常支付工资。
二、职场妈妈的产期权益
1.产假天数与津贴。基础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或多胞胎增加15-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地方增补:部分地区延长产假至158天(如上海),生育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津贴。
2.医疗费用报销。生育保险覆盖:产检、分娩、流产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等。
三、职场妈妈的哺乳期权益
1.哺乳时间与工时限制。每日哺乳假:1小时/天(多胞胎每增加1子加1小时),可合并使用或折抵(《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与孕期相同,禁止安排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等。
2.职场设施保障。女职工较多的单位需设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允许哺乳期员工申请居家办公或调整工时(需协商一致)。
四、维权途径
1.用人单位义务。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遇“三期”的,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2.协商与调解。向企业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反映问题,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3.仲裁与诉讼。争议发生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15日内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孕产期劳动权益是女性职业发展的“安全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试金石”。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女职工应主动学习维权知识,共同营造尊重生育、保障母婴健康的职场环境。
(通讯员 陈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