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缴 书
钟灿景先生:
贵方系我司股东,登记的出资比例为50%,对应登记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经我司董事对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公司成立前后的实质情况,贵方对应的实际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截至本催缴书发出之日,公司确认贵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378万元。现结合公司经营负债的现状,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相关规定,正式函告贵方:
自本催缴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贵方将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对应的出资金额1378万元人民币缴付至我司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茂名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茂名电白支行
账 号:9550 8800 2132 1300 200
同时我司保留向贵方主张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权利。相关风险请贵方充分知晓并综合评估。
以上,特此告知。
茂名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