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把火烧出牢狱灾
■记者 许巨滔 通讯员 杨雪
本报讯 清明节前后,扫墓祭祖、春耕生产、旅游踏青等人为活动较为频繁,野外用火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人为引发的森林火灾,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面这个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被告人白某某在高州市荷花镇某山岭的岭脚点火烧杂,不慎引起山火,烧毁被害人何某某承包的山林。经鉴定,过火面积为12.0983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6697公顷,火烧树种为桉树,总蓄积为577.3立方米、材积为391.4立方米。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焚烧杂草过程中,过失引发林木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高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火灾猛于虎,预防是关键。作为公民,我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案为鉴,从自身做起,不在山林附近或林区、野外焚烧荒地、点燃杂草、随意丢弃烟头、祭祀烧纸钱、放鞭炮、焚香等,如若心存侥幸,极易引火烧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