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我的“废料”谁买单?

法官提醒:网购有风险,付款需谨慎


■记者 周缅 通讯员 郑旖皓 陆祉羽
  本报讯
微信从最初的即时通讯工具逐渐发展成为集社交、支付、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越来越多人使用微信进行商业活动,但由于不能像线下购物一样直观体验产品,可能会出现“货不对版”情况。近日,电白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主张通过微信网购的商品与实际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王某从事汽车配件批发零售生意,王某从某微信群添加了邱某的微信,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协商汽车配件买卖。2022年10月4日,王某向邱某购买汽车配件,并一次性向邱某微信转账付款22000元。
  王某主张该货物于2022年10月5日到达指定收货地,因其在外地出差,其实际于数日后才验收货物,并发现其收到的是一堆废料,王某多次联系邱某均无果。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邱某退还货款22000元,并承担逾期退款损失。
  被告辩称已按约定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原告王某既未能提供其验收货物时的货物开箱照片、视频,又未能提供相关物流信息。同时,经法庭询问原告王某所收到的货物现保管在何处时,原告王某回答货物已丢失。
  由于原告王某主张其收到的货物是一堆不可使用的废弃材料,与其购买的汽车配件不一致,在前述商品已经交付原告的情况下,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说明义务。但原告主张“货不对版”的主要证据存在标的物不能提供、检验过程及检验结论等缺失的情况。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向被告邱某购买汽车配件,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之间达成买卖合意,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经审查在案证据,被告邱某向原告王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原告王某也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王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应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电白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消费者在发现“货不对版”时要及时保留好维权证据,比如保存卖方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签收快递、开箱视频、照片等,以便出现货物被调包或质量问题时积极维权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购买贵重物品应当保价,如遇商品灭失、毁损等情况,可一定程度减少损失。维权之前可先行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