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前一步”解纷加“诉”度

电白法院“诉前鉴定+调解”机制为解纷降本提速


■记者 周燕红 通讯员 麦丽霞 陆祉羽
  本报讯
“法官,我已经收到赔偿款,现在想撤诉!”一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的18万赔偿款后,向电白法院申请撤诉。这是电白法院运用“诉前鉴定+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该案中,凌某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凌某腰椎骨折,事故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凌某出院后将张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及挂靠公司一并起诉至电白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诉讼费用。
  双方对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确定赔偿金额成为调解纠纷的关键。考虑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鉴定等多个环节,为缩短流程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当即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出来后还是调解不成功,还要在打官司的时候再鉴定一次,这不是白白鉴定了吗?”原告凌某提出疑问。
  “您放心,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诉前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立案,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再次等待鉴定,并且在诉前阶段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就可以将案件转入诉前鉴定环节。”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析了诉前鉴定的优势后,便移交案件至法院鉴定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凌某构成十级伤残。鉴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额能足额赔偿凌某的损失,承办法官根据鉴定意见,积极引导凌某与保险公司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凌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促使该案在诉前得以化解,凌某也及时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电白法院运用“诉前鉴定+调解”工作机制,将司法鉴定前置,通过鉴定意见预估双方心理预期,确定合理调解方案,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也有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简化解纷流程,切实推动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