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加大对药械化案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以案说法
■记者 周燕红 通讯员 任小艳
本报讯 自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加大对药械化案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化州市某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化州市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标示由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规格:中头式10ml,批号:20220920)108支,由稳健平安医疗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规格:中头式5ml,批号:20230324)361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规格:A4-T,0.55#滴管带贴,批号:20230604)49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上述医疗器械购进票据供检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无证违法经营医疗器械,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导致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利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案的查处切实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
茂名市茂南区某食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零售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9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茂名市茂南区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铺货柜区存放有“东阿阿胶”、“鹿角胶”等商品待售,上述商品标签标注有“东阿阿胶、OTC、国药准字Z37021368”、“鹿角胶、OTC、国药准字Z43020139”等药品属性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8日从其姐姐经营的茂名市某药店分别以830元、190元和300元的价格购进了“东阿阿胶”“鹿角胶”和“福牌阿胶”等药品各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茂南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东阿阿胶”(产品批号:2302015)、“鹿角胶”(产品批号:221105)各1盒和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保健食品及药食同源的经营者对于“东阿阿胶”等这一类产品都普遍认为是滋补食品,不属于药品。通过此案,加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起到非常重要的普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