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在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现将《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议修改的过程
2023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修改稿。会前,法工委就草案修改稿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立法咨询专家等的意见,同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茂名人大网、茂名人大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今年1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到信宜市开展古荔枝树保护立法调研,与当地镇村干部、农业专家、果农群众座谈交流,听取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5月,法工委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立法咨询专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修改。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市内的调研成果,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向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十分重视该条例,于4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论证,及时反馈省直部门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于5月底组织省立法专家到茂名实地调研古荔枝树保护管理情况,认真指导该条例的修改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以及上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茂名市古荔枝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就草案修改二稿的重要制度、重要问题、新增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听取意见,推动达成立法共识。此外,委托第三方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6月7日,市十三届法制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二稿。6月17日,市委十二届第146次常委会会议审查通过了草案修改二稿。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9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二稿分为总则、资源普查与认定、养护、保护管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部分章节名称作了修改,条文数量增加了六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章节名称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认定”是确定荔枝树为古树的重要程序,公布只是将认定结果公开,因此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资源普查与认定”。第三章关于复壮的内容只有一条,且复壮也属于养护方式之一,因此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养护”。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科普和宣传的内容一般在总则进行规定,第五章关于宣传的内容移至总则后,其章名相应修改为“利用”。
(二)关于分级保护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将古荔枝树定义移至第二条作为第二款。根据省的论证意见,参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对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规定,将古荔枝树分为两级保护,同时增加一款对荔枝名木和五百年以上的古荔枝树实行特别保护。
(三)关于部门职责和村(居)委职责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古荔枝树每年仍能开花结果,它们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产生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对促进古荔枝树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我市荔枝种植系统还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因此在部门职责中增加一款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古荔枝树种质资源保护,指导古荔枝树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种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本市荔枝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其职责与政府职责在同一条不符合逻辑,且在古荔枝树保护工作中村(居)委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将其职责进一步细化,并单列作为第七条。
(四)关于林长制
保护古树名木是林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县、镇级林长均为本级行政首长,充分发挥好各级林长在古荔枝树保护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草案修改二稿将林长制的内容单列出来,作为第八条,规定古荔枝树保护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明确四级林长关于古荔枝树保护的具体职责。
(五)关于社会参与、投诉举报和科普宣传
经对照上位法,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保护义务、表彰奖励、投诉举报等规定。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加强对古荔枝树保护进行宣传教育科普的有关内容作为第十条。
(六)关于鉴定、认定与公布
为使逻辑更加清晰,将主管部门根据普查和调查情况主动开展的古荔枝树鉴定和接到报告被动开展的古荔枝树鉴定分列两条。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古荔枝树保护级别没有变化不再重新认定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有异议的应当重新鉴定和认定,因此删去原规定,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对古荔枝树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七)关于名录管理、档案管理和挂牌规定
为了对古荔枝树进行全周期的保护管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增加两条,分别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荔枝树名录和设置古树信息牌,细化管理措施。此外,为使逻辑更加清晰,对档案管理中图文档案与电子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八)关于日常养护责任制
为了全面落实古荔枝树日常养护责任,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荔枝树养护责任主体,删去与其他项存在重叠和包含关系的内容。针对古荔枝树群的特殊情况,单列一条对古荔枝树群的养护规定,明确古荔枝树群所在地村委应当加强对古树群的统一管理,推动责任主体履行日常养护责任,同时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引导有关古树群的土地流转,加强对古树群的集中养护。
(九)关于生长环境保护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古荔枝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缺乏上位法依据,删去该款规定;同时为使逻辑更加清晰,将生长环境保护规定中的建设项目避让要求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十)关于保护范围
划定保护范围是保护古荔枝树的重要前提,也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草案修改二稿对因特殊情况缩小古荔枝树保护范围的情形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同时新增一款细化对古荔枝树群保护范围的划定方式及其监督管理。
(十一)关于荔枝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为落实细化列入荔枝农业文化遗产的古荔枝树的保护措施,草案修改二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述古荔枝树加强动态监测,开展资源调查并登记、编号、拍照、建档。荔枝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即高州根子柏桥、高州泗水滩底、电白霞洞上河和茂南羊角禄段四大古荔枝种植园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古荔枝树群生境造成破坏。
(十二)关于禁止行为
为了加强对古荔枝树和古荔枝树群的保护,避免与上位法重复,草案修改二稿对原来的禁止行为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根据调研情况和本市实际,明确在古荔枝树保护范围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挖割树瘤、新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堆放物品、烧灰积肥、焚烧枯枝落叶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损害古荔枝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在古荔枝树群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牧等其他影响古荔枝树群生境的行为。
(十三)关于利用
草案修改二稿将原来的古荔枝文化利用规定分列三条,分别对古荔枝树经济价值、旅游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价值利用进行细化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荔枝树保护和利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好古荔枝树资源提高古荔枝树经济价值,展示和传承茂名荔枝历史文化,促进荔枝产业融合发展。
(十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修改二稿的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保护设施、违反古荔枝树保护范围禁止行为、违反古荔枝树群保护范围禁止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其中针对新设的禁止行为,参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删去了重复上位法的部分条文,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文字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