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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条例知多少⑧
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
(一)践行社会互助,关爱独居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孕妇、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争做“好心茂名”人;
(二)采取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烟,不酗酒;
(三)参与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
(四)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五)破除陋习,节俭办理年例、婚丧事宜,开展文明祭扫;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