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

茂府通〔2024〕3号


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制定了适用市辖区(指茂南区和电白区行政辖区范围)的《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十三届市政府第99次党组会议、十三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市委十二届第15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