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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巩固露天矿生态公园(以下简称生态公园)建设成果,完善生态公园管理体制,推动解决生态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茂名市委、市政府作出将生态公园管理主体由高新区管委会调整为茂南区政府的决定。为适应露天矿生态公园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破解生态公园管理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明确各方保护管理职责,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为生态公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全链条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助力茂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指出该条例第三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存在部分不一致的情形,建议适时修改。
上述两项法规修改属于部分修正,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由茂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正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审议后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调研组到生态公园开展实地调研,与茂南区有关部门和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当前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就修正草案先后两次征求茂名市人大代表、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还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和立法协调会。会同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茂南区政府及生态公园管理处有关负责同志就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好心湖水位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法律责任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修改。
2024年6月27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
三、修改的依据
两项法规修改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决定主要从生态公园管理主体调整、中央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名称调整、生态公园工作实际以及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四个方面,对《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和《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一)对《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
1.对生态公园管理主体进行调整。根据《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和有关会议精神,将《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由高新区管委会履行的管理职责修改为由茂南区政府履行。
2.对主管部门名称进行调整。将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的主管部门名称按照中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统一修改;考虑到生态公园调整为茂南区政府管理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均对生态公园有管理职责,将条文中主管部门前的“市”删去。
3.结合生态公园的工作实际和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向社会公布”程序;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以建设工程、清淤等名义非法侵占或者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生态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清淤等项目产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品,由茂南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生态公园好心湖汛期水位及其变化幅度,由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确定。”
4.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第十二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一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得擅自捕鱼”修改为“不得擅自在生态公园好心湖捕捞、养殖”;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外摆卖或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张贴宣传品”;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照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或者作衔接性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对《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将《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修改。
由于生态公园地下蕴藏丰富的高岭土等矿产资源,根据茂南区政府提出的意见,决定参照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和相关设区的市法规的规定,结合生态公园工作实际,增加不得以建设工程名义非法侵占或者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矿产资源的规定;同时明确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产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品,由茂南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公园内矿产资源的保护。
(二)关于《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修改。
根据茂名市水务部门意见,为了有效防御汛期小东江可能出现的洪水,计划将生态公园好心湖建设为调蓄水库,根据工程可研前期工作初步成果,汛期水位将超过常规水位。因此决定依照《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汛期水位及其变化幅度,授权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确定。
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以上说明和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