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种子种植就能亩收益20000元以上?

慎防“假种子高回报”杀猪盘

以案说法


■记者 杨珮珮 通讯员 钟福孟 庄礼健
  本报讯 近年来,以高回报高收益作为幌子的“杀猪盘”竟将魔爪伸向了事关民生安全的种子领域,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户们的切身利益。那么这种“杀猪盘”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怎么样的呢?农民朋友们又该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呢?
  案情回顾
  2023年,从事种植业的陈某等人在浏览网络直播平台时发现,主播张某正在推介某公司销售的紫苏种子和种苗,该主播声称,其与某农业科技公司合作,所销售的紫苏种子和种苗种植周期短,约45天便可收成,且该农业科技承诺对收成后的紫苏叶进行回收,亩收益达20000元以上。陈某等人被主播张某说动,便来到某农业科技公司考核,并从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夏某、程某手中购置了紫苏种子和种苗进行种植,心里想着稍过时日便可获得可观的收益。可实际种植才发现,本该茁壮成长的紫苏却出现了提前开花的问题,紫苏根本无法生长达到预期的高度,无法采摘紫苏叶子,无法实现紫苏叶被回收的价值。农户们焦急万分,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情况。经核查,该农业科技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与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程某从外省购进没有标签的紫苏种子进行销售或培育紫苏种苗后再进行销售,通过主播张某在各网络平台上夸大宣传种植效益,累计对外销售涉案伪劣紫苏种子、种苗金额答人民币27万余元。
  判决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前提下,向他人购进无种子标签的紫苏种子直接销售或培育紫苏种苗再销售,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夏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人均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罚。对被告单位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农户陈某等人,并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安。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主要的生产原料,种子安全问题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增效的大局。对于种子行业经营从业者而言,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所生产、销售的种子的质量审核认证,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切勿夸大宣传种子种植效益,为农业生产提供高质量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可能面临刑罚。因此,生产经营者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对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在选购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时,且不可一味相信商家宣传的高回报收益,要时刻提高警惕,对产品的资质、合格证等进行审核,选择正规公司出品、质检合格的农资产品,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