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依法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粤09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广州华燊榕科技有限公司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已依法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24、25楼;邮编:528000;联系人:田雅雯、李玉萍;联系电话:13535858003、13542596046],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将以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便利债权人参会及行使权利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通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本案裁定受理之日起,有关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依法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