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


图/文 刘志永 杜燕盛
据北京日报报道,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要求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的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