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最高赔付60万
茂名职工大病保险暖心政策获点赞
■记者欧梦霞
本报讯“职工大病保险来了,生活的希望来了,新的一年会越来越好。”元旦的钟声刚刚敲响,市人民医院护士小许在朋友圈分享了这一好消息,为病人及家属鼓劲加油。
自今年1月1日起,《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可赔付60万元。
《办法》的施行给予了困难职工更多关怀。记者走访了茂名市几家大型医院,随机采访了几位职工,了解他们对新实施的《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看法。在市中医院,记者遇到了正在等待接受心脏支架手术的刘女士,她动容地说:“职工大病保险政策真是非常及时,对我的帮助太大了,减轻了经济负担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我市逐渐健全和完善职工医疗救治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给予进一步补偿。根据《办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0元部分和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支付比例为80%。大病保险的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按医保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结算医疗费用。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不仅为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医疗保障,更提供了便利。在医院咨询窗口,谢先生对一站式直接结算的服务进行点赞。他感慨地说道:“原以为要办理很复杂的手续,没想到是一站式直接结算,太好了!”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小陈来说,“不用自己花一分钱就多了一份大病保障,‘打工人’越来越有底气了。”这一政策让他倍感安心,真正做到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值得一提的是,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每人每月只需缴纳14元,其中3元由个人承担,其余11元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在职职工,由个人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与职工医保费一同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4元的标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对于困难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且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