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常态化

——《广东医保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董玉奎
  本报讯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医保基金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常态化”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
  《意见》指出,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对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做实常态化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告知承诺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与监督检查频次、处罚裁量等挂钩,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根据信用评级,对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协议管理在资金结算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可按照医保协议中止医保支付资格;对失信医药企业,可按规定在医保目录准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医药集中采购、挂网资格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对失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措施。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
  为深入落实《意见》,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广东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应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建立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积分分级管理制度。机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个人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并根据积分情况,分为A、B、C、D、E五个信用等级。信用积分及其相应等级反映信用主体的综合信用状态,分值越高,则信用风险越低或信用越好,则评为A级,依次类推,分值越低,信用风险高或信用差,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将给予相应激励措施和适当减少抽查;对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以及信用评价等级低,风险相对较高的适当增加抽查,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