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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茂名市电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加强对全区烟草市场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决定对2022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茂名市电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
原文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区零售点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
原文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 为推动农网高质量发展,提升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水平,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乡分类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将辖区内市场单元进一步划分城网及农网,分别设置零售点上限指导数,进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的,不予新增零售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原文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本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发证条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优抚军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在茂名市范围内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并由本人经营使用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或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颁布,或因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地址不适宜卷烟经营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且不超出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新办许可证的,并按原许可证有效期核发;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持相关证明在3个月内提出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可按原许可证有效期给予一次核发。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本条第(一)项可不受零售点相互之间间距限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不受间距、市场单元指导数等限制,不作为其他许可证业务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且不纳入所在市场单元发证指导数内。”
以上修订决定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茂名市电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请登录(https://gd.tobacco.gov.cn/maoming/list.html? menuId=1202&channelId=1202&key=xxgknr)网址链接查阅。
特此公告
茂名市电白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