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提醒:骗取社保待遇属严重违法行为


■记者周缅
  本报讯为严厉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切实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市社保局组织开展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检查。
  问:哪些属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答:以下几点属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1、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通过出具伪造、虚假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3、通过出具伪造、虚假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基金:4、通过短期、虚假挂靠单位参保;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问:哪些属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答:1、通过伪造、变造工龄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瞒报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3、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4、通过短期虚假挂靠参保更改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出具虚假合同更改参保人岗位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5、通过隐瞒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6、通过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问:哪些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答:1、通过谎报工伤事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后伪造参保缴费记录,或提供虚假材料追溯参保缴费历史,骗取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3、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4、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5、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问:哪些属于违规参保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答:1、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2、伪造劳动合同书;3、伪造企业职业档案资料;4、拿点好处费通过中介办理挂靠参保补缴;5、其他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办理补缴。
  问: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答:1、死亡后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2、服刑期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3、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4、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条件而仍在领取或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除退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接受行政处罚外,骗保金额达到4000元或6000元以上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需要你我共同维护,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以拨打区号+12345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