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存在瑕疵 法院认定无效

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对法律不了解,通常会选择以他人代书的方式订立遗嘱,但是代书的遗嘱若存在瑕疵,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近日,高州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老人何某在离世前立下的遗嘱,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决无效。
案情简介
古某与何某(已故)夫妇生育有儿子何A、何B、何C以及女儿何D,余某与何D是夫妻关系,何E是被告何C的女儿。2019年10月27日,何某(已故)订下《遗嘱》,该遗嘱载明:“由于本人不识字也不会写字,故委托余某代我起草本遗嘱,并由何D见证。高州市某路的房屋是何C于1997年花了59000元从余某处买来的。当时建楼时何A出资35000元建第四层主体和何B出资35000元建第三层主体作为他们的居室,其余的费用全部由何C负责。我和老伴对半分开后第一层房产属于我的部分,全部分给照顾、服侍我到老的何C一家。我老伴那部分由她分给何A和何B,何C就不再参与分配了。在我百年归寿之后执行此遗嘱,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何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捺印,何D、余某在“见证人”处签名并捺印。
2019年12月,何某病故,原告古某、何A、何B和被告何C因涉案楼房的一楼租金收入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何某于2019年10月27日订立的《遗嘱》无效。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订立遗嘱时,余某作为代书人,何D在场见证,但余某、何D均未向何某口述遗嘱的具体内容就让其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捺印。此外,从何E对遗嘱订立过程所录制的视频内容看,余某并未明确告知何某拍视频的目的是订立遗嘱,只是引导其讲话,且录制的视频中还存在暂停、何某将余某认错成他人、言语表达不清、不记得如何书写自己姓名的现象,故视频不能反映何某立遗嘱意愿,遗嘱不能充分反映是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何D作为何某的遗产继承人,即使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余某、何D不可避免的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余某、何D不能作为何某订立遗嘱的见证人。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认定何某(已故)于2019年10月27日订立的《遗嘱》无效。
法官提醒
有效的遗嘱会达成被继承人的最后心愿,而有瑕疵的遗嘱会让继承人之间产生猜疑、争执、怨恨甚至对簿公堂。在立遗嘱时须注意:遗嘱人订立遗嘱需具有自由表达意愿的民事行为能力,须依法恪守立遗嘱形式要求,防止用歧义行文用语,避免遗嘱见证人选任瑕疵,要保留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
记者杨珮珮 通讯员余敏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