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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黑恶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颜庆明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从表面上看,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权利”,实际上却是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虚假诉讼成为涉黑恶案件中的一种新动向。据统计,全国虚假诉讼中有24.65%的案件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有19.05%的案件为黑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针对虚假诉讼问题,笔者专门进行梳理和深入调研,从防范和打击的角度,对当前涉黑恶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展开探索和研究。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市、区(县级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黑恶案件中积极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查处审理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常态化扫黑除恶纵深推进,虚假诉讼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以财产纠纷案件居多。从全市法院在审理“803”“509B”“南海风暴10号”“南海风暴1号”等涉黑恶案件中识别的虚假诉讼情况看,主要集中在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及相关执行案件等财产纠纷,其背后实质都是经济利益纠纷,这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均旨在通过诉讼获得不法财产利益,如转移财产、逃避法律惩处、侵占他人财产权益或规避税费等。
(二)案件事实或者证据虚假。相对于真实的诉讼而言,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或者纠纷确实存在,但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捏造部分事实等方式,误导法院错判,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及其经济基础。
(三)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为获得期盼的裁决结果,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认可对方提供的证据或诉称的事实,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侵害第三人利益来达到非法目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调解积极性较高,常常表现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假象,法院很容易促成调解。
(四)欺骗手段不断翻新。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运用多种手段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当事人利益一致,缺乏实质的诉讼抗辩,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官不经过仔细勘察审理,很难真正把握确切证据,从而误导法官作出错误裁判。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成因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比较复杂,既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也与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民事诉讼模式局限性等因素有关。
(一)当事人唯利是图。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在于谋求非法利益,且多为近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主体所为,他们往往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诉讼造假者居然敢把庄严的诉讼活动当成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诉讼成为其非法牟利的工具,主要原因是这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唯利是图、利欲熏心。
(二)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校正机制,没有法律责任,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干扰诉讼秩序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但现行法律并未建立相对应的明确的惩罚体系和责任体系。一方面,就刑事责任而言,难以对虚假诉讼整体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民事责任作为财产型责任,是补偿受害人损失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很少有虚假诉讼受害人获得民事补偿的先例。
(三)联动沟通机制不协调。由于技术手段、保密因素等方面的限制,各地公检法司之间、法院与法院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动机制,无法及时了解其他单位的案件受理、办理、审判情况。这正好给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出现逃避法律打击等情况。此外,部分法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审查有疑点的证据时不够严谨,也导致了部分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甚至极个别法官与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里应外合,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四)社会诚信机制欠缺。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思潮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诚信意识受到市场经济逐利意识的严重侵蚀,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思想横行导致“诚信危机”。此外,公民征信管理系统不健全,公民的信用记录不完善,信用状况对其生活、工作没有直接影响,传统的诚信价值观缺乏制度保障。反映到司法实践中,诉讼成为非法谋利者觊觎的对象,虚假诉讼行为人不讲诚信,法制观念淡薄,利欲熏心,把诉讼当成非法牟利的手段。
三、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对策
在虚假诉讼中,承载着公平正义的司法“公器”,变成了一些人的非法牟利工具,不仅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蒙尘,还会导致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危害性大、破坏性强。因此,必须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力求从源头上根治虚假诉讼。
(一)进一步提升甄别能力。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在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认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通过总结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重点。对此,法院要把好入口关,切实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虚假诉讼。
(二)进一步健全机制建设。完善司法诉讼机制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院要建立贯穿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立体防范机制,认真研究总结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规律,上下级法院要切实加强沟通联动机制,上级法院可以主动指导下级法院开展案件甄别活动,下级法院也要及时将虚假诉讼的新苗头、新形式及时反馈总结;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惩罚制度,让从事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都难以行进。同时,也要积极研究探索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及时挽回受害人的诉讼损失。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虚假诉讼活动与法治社会宗旨背道而驰,应通过法律途径惩戒虚假诉讼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首先,针对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法院必须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让犯罪分子为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其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可以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关口前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切实铲除虚假诉讼的滋生土壤。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只有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沟通协调,才能形成强大震慑力量,让虚假诉讼行为无处遁形。一方面,法院要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作,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真正发挥社会治理合力。另一方面,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和打击力度,依职权主动查办,从严处理此类案件。各相关部门之间还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处罚,从各个环节预防制止、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司法途径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手段,而非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攫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净化司法环境,是全社会的一致共识和共同心愿。只有形成多方位、全链条整治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才能实现标本兼治、长效常治。(作者单位:市扫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