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专项巡察组向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巡察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2022年8月18日至10月28日,市委专项巡察组对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等6个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监督。近日,市委专项巡察组分别向上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传达市委书记专题会上庄悦群同志听取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巡察发现,上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不够扎实,统筹指导基层项目建设有缺失,部分项目入库未经党组会议研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展缓慢,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履行主管监管责任不够有力,存在资金使用进度缓慢、专项资金被挤占、资金未能发挥效益、项目审核入库不严、项目备案不够及时、对项目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体推进“三不腐”力度有待加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缺失,生态领域工程建设存在较高廉政风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不够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重点工作不够有力,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不够。履行监管责任存在薄弱环节,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镇级垃圾填埋场整改等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不够到位。一体推进“三不腐”不够有力,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不严格,项目验收工作不够严谨。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不够到位,未能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不够有力。履行主管监管责任不够到位,存在资金分配把关不严、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资金利用效率不高、项目申报把关不严、对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养护督促不力等问题。一体推进“三不腐”存在不足,对相关业务科室权力行使的监督不够到位,未经集体决策处置大额资金,对项目设计监管不严。
  市水务局党组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不够到位,争取水利建设资金办法不多,水政执法担当作为不够,对上级水务部门检查通报问题整改不力;履行主管监管责任不够有力,存在违规使用资金、资金支付进度滞后、项目采购不规范、项目监管不力、项目绩效评价不全面等问题;一体推进“三不腐”力度有待加大,项目监督检查“走过场”,重进度轻监管,工程领域存在较高廉政风险。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对农村集体资产安全监管指导不到位。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不够深入,推进“美丽宜居村”、健康村镇建设等工作成效不够明显;履行主管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相关资金存在使用进度缓慢、闲置滞留、违规支付等问题,相关项目存在未公开招标、违规开工、程序不规范以及出现“半拉子”工程等问题;一体推进“三不腐”不够有力,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管流于形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工作机构不够完善,检查监督机制运行不够有力,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不够到位。
  市供销合作联社党组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落实党中央决策及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不够深入,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争取资金项目的意识不够强。履行监管责任不够严实,监督指导相关资金管理使用不够到位,资金支付审核把关不严,对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督促不力;监督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力度不够,项目申报工作不够扎实,招投标不够规范。一体推进“三不腐”存在不足,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不够严格,未能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反馈强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主动扛起专项巡察整改责任,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人民至上”的立场原则,结合我市乡村振兴的现实要求,从严从实开展巡察整改。要持续深化巡察成果运用,坚持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做细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要在“改”上下功夫,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开展“地毯式”整改;在“建”上出实招,把解决共性问题、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要在“治”上求实效,认真落实乡村振兴“一四五”工作机制,把资金资源真正用在实处。要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本轮巡察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