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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走私境外冻品 四名男子获刑又被罚
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走私案件
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走私案件,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四个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被告人林某、蔡某甲、余某等人为谋取暴利,组织进行走私冻品犯罪活动。由余某在香港提供冻品货源;林某、蔡某甲等人合股出资购买余某提供的冻品货物,指挥其他成员工作;雇佣李某(已科刑)用铁质船从珠海市某海域将走私冻品运到临时码头,纠集易某、周某(以上两人均已科刑)负责寻找上货的临时码头,被告人蔡某乙在走私现场清点装载冻品货物车辆、冻品货物数量和跟车,提供银行卡给林某,并帮助林某收取冻品货款和支出冻品货款。
2021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余某和林某、蔡某甲等人指使李某用船把冻品运到易某、周某事先寻找的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某临时码头,并安排货车司机帮助运输冻品货物。被告人余某、蔡某乙等人在现场清点、装载走私冻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装载冻品的货船拉着剩下的冻品逃离现场。
经称量,在现场查获的猪大肠重量为18240公斤,鸡中翅重量为9430公斤,共27670公斤。经价格认定:冻品猪大肠市场批发价为488832元,冻品鸡翅的市场批发价为257439元,共746271元。经检验,猪大肠的来源地为乌克兰,鸡中翅的来源地为英国,均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1年8月20日更新)中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蔡某甲、余某、蔡某乙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蔡某甲、余某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乙受纠集分别参与部分走私犯罪环节,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余某、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蔡某甲、余某、蔡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4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走私境外肉类冻品,一旦这些走私冻品流入市场销售,将严重威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对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走私的严重危害,遵纪守法,不参与走私,自觉做到抵制走私并积极举报走私行为,共同维护我国公共安全。
(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