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
法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记者杨珮珮通讯员余敏黄茵
本报讯朋友遇上困难,理应伸出援手,但向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后果只会得不偿失。近日,高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转贷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被告曹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潘某借款,但潘某手头拮据,便向网络平台贷款121300元后转借给曹某。期间,曹某已偿还部分款项,尚欠潘某借款68905.87元未偿还。另外,曹某在微信中承诺支付利息以及另外支付8000元红包给原告。后经潘某多次催讨,曹某均以借口不予偿还,潘某遂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曹某偿还本金72500元、资金占用费、利息8000元、律师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出借给曹某的资金,系来源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曹某应当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8905.87元给潘某。因合同无效,曹某在微信中承诺支付利息以及另外支付8000元红包给潘某也属无效,但曹某应从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其付清款项之日止。另外,潘某请求的资金占用费2955.21元、利息8000元、律师费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的互助行为值得肯定,但一定要量力而行,且符合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不能来自于金融机构贷款,包括信用卡的透支。通过金融机构或平台贷款再转借给他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人还面临着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偿还贷款以及承担借款逾期产生高额利息等风险。所以,这种“套贷转贷”的行为万万不可取,当心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