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作出明确规范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记者柯诗华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侵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查处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包括的情形有: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对于以上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查处骗保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为了加大基金追回力度,维护基金安全完整,针对社会保险待遇多发和社会保险基金多支出情形,《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后采取追回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仍不退回的,应当从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回决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并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