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失信者自食恶果
■记者杨珮珮通讯员陈滢寺
本报讯近日,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何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受到了处罚。【案情回顾】
因何某拖欠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等,而被该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何某限期内支付物业管理费、电梯维保费、车位管理费、公共水电费等合计1059.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判决生效后,何某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
茂名当地一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与此同时,执行干警多次致电联系何某,但何某均未接听。期限过后,何某既为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经执行干警到何某所住小区寻找,也未找到何某。执行干警只能把视线转移到财产查控上。通过查控,暂未发现何某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但其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由于本案执行标的不足2000元,处置房产成本过大,会对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害。执行法官考虑到微信支付是我们日常使用率较高的支付方式之一,便决定对何某名下的微信支付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倒逼何某现身。采取措施半个月过去了,何某依然未主动联系法官,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虽然本案的标的金额不高,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却是对法律的极大挑战。为捍卫司法权威,执行法官通过在被执行人所在小区张贴公告广而告之的方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果不其然,迫于“公告”的压力,被执行人何某近日主动联系了法院。执行法官严厉批评了何某对待法院判决的错误态度,通过对何某的释法明理,何某也深刻认识到了其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并当场履行义务,支付了尚欠的物业费等费用给物业管理公司。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及违法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何某当场缴清了罚款。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党自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