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社会共识 突出五大特点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条例制定过程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我市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文明办牵头起草。条例于2022年4月2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于7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之后,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全过程人民主的要求,开门立法,力求最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三次通过茂名人大网、茂名人大微信公众号和茂名在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相结合。调研组深入五个县区的社区、自然村、学校、物业小区以及创文巩卫重要点位等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五场立法座谈会,听取了十五个镇街的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九个有关部门展开了一次书面专题调研。
  三是开展专家论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等召开专家论证会。
  四是书面征求省、市各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五是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和指导。在审议修改和审查批准过程中,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六是委托第三方组织召开表决前评估,评估认为,条例出台时机适宜、内容合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有效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
  通过上述各方面工作共收集到445条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最终历经十五稿修改后的《条例》最大限度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文明行为定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以及传承和弘扬茂名好心文化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对基本规范,文明行为规范对象,公共场所、社区、乡村、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医疗、经营、窗口服务、旅游、饲养宠物、网络、校园、家庭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以及文明倡议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对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评选表彰制度,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公共设施保障以及宣传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为电动车充电和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第五章附则,规定《条例》生效时间。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首次把“好心茂名”引入法规,刷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特色。“好心茂名”是我市“土生土长”的道德精神,是茂名人宝贵的精神财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内容高度契合,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我市首次把“好心茂名”写入地方性法规,既为创文活动增添了一道亮丽的茂名地方特色,也为“好心茂名”精神薪火相传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明确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茂名好心文化的研究,推动“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设的职责,将茂名好心文化相关内容融入文明行为规范,并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好心书屋(吧)、好心绿道、好心主题公园等茂名好心文化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开展茂名好心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形成促进文明行为工作合力。条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一是党委领导,把握方向。《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通过立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政府实施,共同推进。《条例》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条例》规定,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是聚焦突出问题,确定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在参考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和开展文明行为规范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条例》将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明确公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佩戴口罩等提出了要求;针对消防安全,对保持相关消防通道、出口的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礼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加强电动车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等作了规定;结合乡村振兴,对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等作出规定;针对交通安全秩序问题,规定了规范行驶和停放、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行人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内容;针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提出了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防止校园欺凌,不实施家庭暴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要求;此外,立足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团结互助的生活方式,列举了应当倡导的行为规范,对公民文明行为养成进行积极引导。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效。《条例》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等活动;明确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评选表彰制度;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是坚持刚柔并济,增强法规实施威慑力。《条例》坚持教育引导与适当惩戒相结合,注重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增强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我市实际,条例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和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群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法律责任的不文明行为,虽然条例没有重复规定法律责任,但是一旦违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