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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起实施
■记者邓海菲
本报讯今天,《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填补了我市在精神文明立法方面的空白,标志着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切实按照全过程民主的要求,开门立法,力求最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三次审议的过程中,共收集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445条,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先后经过15次修改最终制定了这部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是阐明立法目的、文明行为定义以及规定各方的职责;第二章是文明行为规范,主要是对社会面各层级、各方面牵涉到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是促进与保障,对推进文明建设的硬件、软件提出了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引导性功能,对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方面作出了设置;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同位法没有规定,但现实有迫切管控需要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设置了处罚;第五章是附则,规定《条例》生效时间。
据了解,《条例》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首次把“好心茂名”引入法规,既为有茂名特色的创文活动增添了一道亮丽的底色,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好心茂名”精神制度化打下了基础。二是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条例》专门规定了人民团体、村(居)委的责任,对市民以及市民家庭也作了明确,把市民作为文明行为促进的主体凸显出来。三是聚焦问题确定基本规范,从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等13个门类入手,全面客观地进行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设置。四是强化保障措施,既对完善公共设施、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这些“硬件”进行了规定,又对建立文明行为记录、评选表彰制度等“软件”进行了规定。五是创新设置法律责任,上位法、同位法已有的一律不再重复,但是一旦违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因现实迫切需要,通过严格的论证,对私拉电线充电(俗称“飞线充电”)等行为新设置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