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化州)责改字〔2022〕7号


化州市迎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汉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68HA21E
  住所:化州市江湖镇坡心村委会平岭(莫会迎屋)首层
  2022年7月13日、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化州市江湖镇坡心村三枝坟岭的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环保砖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
  经查实,你公司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地址:东经110度39分28秒、北纬21度52分37秒),占地面积26666.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于2021年4月份领取营业执照后拆除旧砖厂(化州市江湖镇康南砖厂)并动工建设,到目前已建成主体工程和约110米长隧道窑,并安装或配备有破碎机、码胚机、压砖机、窑车、输送机、铲车、推土机、搅拌机、废气处理设施等生产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规定“制砖类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