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走债烂”还是“母债子还”?
法官:人走债还在,母债子协助还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但上一辈人的债务,是“人走债烂”还是“母债子还”?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结案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完美诠释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人走债还在,母债子协助还。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曾A用其名下位于化州市的一处房屋作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7.9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借款期限三十年,即自2017年起至2047年止。截至2021年9月6日,曾A逾期542天没有归还本息,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但曾A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已与其丈夫黄C离婚,曾A于2020年2月死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以曾A的父亲曾B、母亲毛某、儿子黄A、儿子黄B均为曾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曾B、毛某、黄A、黄B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曾A拖欠的借款本息合计29.3元,自2021年11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35%计至还清款日止,原告对曾A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有权就处置款优先受偿。
法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曾B、毛某、黄A、黄B均书面声明表示放弃继承曾A的全部遗产。法官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虽然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仍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此时的继承人名义上占有着遗产,如果一味追求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将导致债权人的诉讼权益落空,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进权利的救济,因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变现清偿的义务。
经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被告曾B、毛某、黄A、黄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某银行处置曾A名下的涉案房屋,原告对涉案房屋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从涉案房屋所得价款中退还给原告,涉案房屋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涉案贷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被告曾B、毛某、黄A、黄B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的成功调解,法官明确了继承人的协助清偿义务,既可以督促继承人积极妥善代管遗产,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失,也便于案件的执行,从而避免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何倩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