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

当事人锦旗致谢茂名中院


  日前,当事人吴某娟为茂名中院法官送来两面锦旗,感谢法院“公正执法公道人心”,感谢民二庭法官“执法为民伸张正义为民办案认真负责”,对其与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作出公正判决。
  2020年6月15日,黎某基在吴某娟经营的某汽车油漆经营部将案涉车辆交给该经营部进行前杠喷漆维修,该经营部铺面不具备现场喷漆条件。黎某基被告知车辆将被驾驶至吴某娟经营的距离经营部约3公里的喷漆厂进行喷漆。2020年6月17日,吴某娟致电黎某基到经营部提车。吴某娟在驾驶车辆从喷漆厂返回经营部途中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事故后,交警认定吴某娟承担事故全责。随后,黎某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声明将向责任方(吴某娟)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向黎某基赔付了车辆损失费用83200元后,以其对吴某娟享有代位求偿权为由,将吴某娟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吴某娟赔偿832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保险公司的诉求。吴某娟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某保险公司对其已给付的保险赔偿金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茂名中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事故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且必须与第三者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代位权的取得须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前提。在完成喷漆工作后,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吴某娟驾驶案涉车辆从喷漆厂返回某汽车油漆经营部以交付黎某基的行为合乎情理,未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应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吴某娟系黎某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范畴,而非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通事故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故案涉车辆的损失应由承保案涉车辆损失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茂名中院作出终审认定,事故造成案涉车辆损失的最终赔偿义务主体为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对其已给付的保险赔偿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吴某娟为表达对法院公正审理的感谢之情,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李燕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