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信访工作条例》 增强依法信访意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根据安排,5月份为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月,我市采用多种形式,推进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现将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问答的方式呈现,借此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理解,增强依法信访意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问答

  问:《信访工作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从2022年5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原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问: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信访工作需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四是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五是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问: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什么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哪些方式信访?
  答: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群众可以采用网上信访、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其中网上信访的方式最便捷,我们建议群众优先考虑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反映问题。
  问:采取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应当注意什么?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能越级走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集聚,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问: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通过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1-5款规定的情形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办理)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问:信访事项正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信访人可以重复信访吗?
  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问: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符合信访途径解决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问:《条例》对涉法涉诉事项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对待群众的诉求?
  答: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问: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问:《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同时,《条例》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茂名市信访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