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先后违约

违约在先的定金给付方要求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签订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先行违约,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将合同标的物转包给他人,给付定金的一方遂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原告的诉求可以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签订《松树采脂合同》,约定罗某将某山岭直径13公分以上、高度1.5米起的松树承包给梁某采脂;按工人挂袋为准,每条单价4.5元;承包期从2019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7日止;梁某在开采之前向罗某先交定金2万元;梁某在收脂第一批完后要向罗某交清当年的承包金;每年出第一批松脂按挂袋条数为准,交清当年松树承包款;定金2万元在最后一年与采脂的承包费一齐算清;双方均不得违约,罗某违约定金三倍返还,梁某违约定金清零。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涉案松树林交付给原告进行采脂,但双方因清理小松树及死树发生争议,原告因此未进行采脂,也没有实际使用松树林场地及相应设施,未支付过承包金给被告。被告在2020年底将松树林转包给他人。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原告诉请解除涉案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共4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在罗某将涉案松树林交付给梁某后,梁某应当每年进行采脂并支付当年的承包金给罗某,但梁某在合同签订后至罗某将松树林转包给他人将近两年的期间内一直未进行采脂,也未支付承包金给罗某,存在违约情形。而罗某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将涉案松树林转包给他人,亦构成违约。在双方均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梁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罗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欠缺理据,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罗某仅将定金20000元返还给梁某为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而给付定金的一方守约的情况下,定金给付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才可获法院支持。本案中,在双方均违约且定金给付方先行违约的情况下,定金给付方诉请定金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不予支持。(杨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