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学习问答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是连接政府与居民的重要纽带,发挥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十分重要。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封闭管理,限制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二)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做好来访人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三)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加强对疫情地区来茂人员以及家庭成员在疫情地区工作生活、近期有在疫情地区活动经历以及有疑似肺炎症状人员的观察,配合做好提醒、报告和隔离工作;(四)协助做好特殊群体服务,在保障防护安全的前提下,与残疾人、独居老人、行动不便的住户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住户进行定期沟通,了解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难,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协助特殊群体做好疫情防范工作;(五)疫情期间,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六)做好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工作;(七)发现病例应当立即上报属地疾控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患病人应立即隔离,在疾控部门指导下确定密切接触人员,并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八)依部署做好后续防控工作,对于已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照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各类清洁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迅速做好隔离防控工作;(九)加强疫情知识宣传,及时向业主宣传疫情防控要求,普及疫情防控知识。积极协助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时向业主通报疫情情况和下一步防控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通报的疫情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来源可靠,不得擅自捏造、传播不实疫情信息。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求,结合本企业和基层营业网点实际,细化、实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的寄递服务工作,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严格员工管理,员工上岗前,要准确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正确佩戴医用口罩;(二)要求客户做好防护,客户进入营业网点要通过体温测试,对于未戴口罩的客户劝说其正确佩戴口罩;(三)做好场所和物品消毒工作,各类用品用具要进行消毒,邮件快件要消毒,处理邮件快件后双手要消毒并用流水清洗,营业场所要消毒,保持通风换气;(四)及时报告情况,正常运营的网点每天要向上级报告营业人员身体有无异常情况,如营业人员或其家属出现疑似病情,要及时安排就诊,严格遵照医嘱治疗,网点立即暂停业务。有确诊病例的,要对密切接触人群进行感染排查,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和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杜绝瞒报、谎报。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冠肺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四)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五)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六)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