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学深悟透用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市纪委监委召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会。 车政谋 摄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车政谋 通讯员陈兴海 江泽宏
  市纪委监委在办理高州市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时,发现该公司交易会计记账原始凭证、过磅单等资料造假,涉嫌虚假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虚假交易问题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经该案核查组成员讨论研究,并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及时将该公司涉嫌虚假交易的问题线索移交茂名市公安机关侦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纪委监委把学深悟透用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同正风肃纪、反贪惩腐、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引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入心入脑,指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为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带头作用,市纪委监委将《条例》列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全面研读《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采取领导班子领读讲解、与会人员汇报学习体会等方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把《条例》的要求和规定入心入脑,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指导推进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在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的学习带动下,我市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热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学深悟透、学思践悟,做到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化州市纪委监委以“一本用书、一场学习、一次考试”活动确保真学真用。“一本用书”,即向市镇两级纪检监察干部、该市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书籍。“一场学习”,即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确保以上率下学、丰富载体学、随时随地学。“一次考试”,即在全面深入学习基础上,全系统举办一场政治业务知识闭卷考试。电白区纪委监委开展《条例》普法宣讲专题讲座,组织宣讲团分期分批到区直党政机关,省、市驻区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镇、村,部分学校巡回宣讲《条例》。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方面对《条例》进行宣讲。
  为引导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市纪委监委组织全市各地各单位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普学熟读《条例》,认真研阅、熟练掌握条文内容,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时了解纪法内容、明晰底线清单、自觉规范用权。同时,结合普法宣传将学习活动向基层延伸,持续掀起学法守法的热潮。
  此外,为确保《条例》宣传走深走实,市纪委监委充分利用茂名廉政网、茂名廉政微信公众号等,及时跟进转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的“案说101个罪名”系列漫画,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以案释法宣传,扩大网络普法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警示和教育作用。
  
▶▷▷学深悟透,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纪检监察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做到纪法双施双守。《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我们必须清楚职责范围和界限,严格按照管辖的罪名,根据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分清纪法界限、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负责人认为,学习《条例》之后,要坚持善于运用纪法贯通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监察权的重要依据,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坚持把学好用好《条例》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功,同时将《条例》的学习融入日常监督检查,不断学深悟透、学思践悟,并学用结合,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切实提高自身的履职水平。
  “《条例》对监察调查的证据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明确了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信宜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说,“《条例》对我们一线办案人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促进我们用法治思维和证据意识规范审查调查工作,使我们所办的每一宗案件都能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处于反腐斗争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也面临着被“围猎”的可能。“《条例》不仅细化了监察程序,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同时也对监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七章明确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事项。”化州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防止被‘围猎’,既要接受内部监督,也要接受社会监督,要有增强用好权力的行动自觉。”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必须知责守责,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市纪委监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条例》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严格执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规定,严格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公正文明执纪执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学用结合,切实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不止于学,更重于行。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坚持学深悟透用实,切实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有效、规范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市纪委监委在配合省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电白区陈某明的问题开展调查,坚持全面彻查的原则,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追究涉嫌犯罪的8名公职人员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市、区两级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32名领导干部予以问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信宜市纪委监委推进学用结合,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对标《条例》要求,加强和完善制度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关于派驻(出)机构落实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关于乡镇(街道)纪(工)委落实监督职责的实施意见》,指引派驻机构和镇街纪委找准职能定位,做实做细日常监督,让室组地三方紧紧围绕一个目标,从之前单打独斗到现在攥指成拳,并肩作战、契合互补,使监督的精准度和震慑力得到提升,取得了1+1+1>3的效果。
  《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犯罪罪名,这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管辖的罪名,根据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分清纪法界限、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2021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8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28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5人;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19起,处理33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69人。
  下一步,市纪委监委将组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开展集中培训,重点学习《监察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同时,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定期推送《条例》释义和解读等内容,为党员干部搭建研学平台,确保常学常新、以学促行、知行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