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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被诉离婚能否补偿?
法官:家庭劳务有价值,可获补偿
“我为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他要是坚决离婚,那就赔偿我100万元……”日前,化州法院审理一宗离婚案,被告席上的苏女士情绪异常激动地对法官说道。据悉,这是吴先生、苏女士夫妻第三次对簿公堂。
案情回放
早在1995年,原告吴先生与被告苏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常发生争吵,原告吴先生2013年便外出务工,被告苏女士则留在家乡照顾四个子女。由于双方聚少离多,感情开始变淡,原告吴先生分别于2019年2月、2020年3月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吴先生于2021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吴先生与苏女士长期分居,苏女士亦自认与吴先生感情不再,但考虑到自己将近退休年龄,且结婚多年为家庭、子女付出大量心血,吴先生在这时提出离婚确实令其难以接受。她向法官表明,除非吴先生支付足够保障其生活的金额,否则不同意离婚。
案件经调解无果,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先生与被告苏女士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化州市A镇B村的一幢三层楼房)归被告苏女士所有;三、限原告吴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苏女士经济补偿款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吴先生与苏女士结婚多年,吴先生主要外出务工,苏女士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对家庭建设的贡献较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苏女士主张经济补偿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民法典》规定采取“先协商后判决”的处理办法,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双方的付出多少、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李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