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违章建筑是否需担刑责?

化州法院这样判……


  “法官,我毁坏的是违章建筑,本就应该拆除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宗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黄某甲是一名89岁的老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毁的是违章建筑,被害人庞某和黄某乙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该如何裁决?
  案情回溯
  被告人黄某甲(1932年出生)与被害人庞某、黄某乙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Z村存在土地纠纷,被害人庞某、黄某乙在这片土地上建有砂砖围墙、简易房、水泥混凝土路等。2016年2月,因为土地纠纷尚未解决,黄某甲的亲属被庞某、黄某乙亲属所伤,黄某甲知道后很是气愤,随即联系钩机到上述土地处,将庞某、黄某乙的围墙等财物损毁。经物价部门鉴定,庞某、黄某乙被损坏财物的价格为人民币20340.3元。经调查取证,被害人庞某、黄某乙所称的上述构建物在2016年4月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并被责令停工、扣押工具以及拆除。
  被害人庞某、黄某乙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20340.3元以及自2016年2月起至今因房屋被损毁致其外出租屋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43万元。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年满75周岁,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化州法院作出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340.3元给被害人庞某、黄某乙的判决。
  被害人庞某和黄某乙要求赔偿租赁房屋产生的租金人民币43万元,既没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亦没有提供支付房屋租金的发票凭证,故被害人的该请求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出于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只要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并非故意毁坏的是违章建筑就不构成犯罪,违章建筑的定性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且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或由执法部门依法拆除,或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或处罚后变成合法建筑。但绝不允许任何人采用私力损毁,这必将与我国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符,即使损毁的是违章建筑,同样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在此告诫民众,应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盲目采用暴力以暴制暴,不仅得不偿失,还有可能背负刑事责任。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何倩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