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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之争
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房屋纠纷
相信很多人在买房、租房的时候,都会遇到需要提前支付一部分钱以示诚意。许多人在交钱的时候,都没有搞清楚自己交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最后不想要了,才发现“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实际性质和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最近,化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买卖房屋的“定金”和“订金”约定不明而引起的纠纷案。
袁某通过妹妹介绍,欲向其妹的同事黄某购买房屋一套。2019年8月某天,袁某与黄某就购房事宜口头洽谈,并在当天向黄某预支了2万元。但事后,袁某与黄某未能就房屋转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房屋转让不成。袁某要求黄某退还已经支付的2万元,但黄某拒绝退还。双方亦未曾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其他协议。
袁某无奈诉至法院,主张这2万元是“订金”,黄某应该退还。而黄某则认为这是“定金”,因袁某最后没有购买其房屋属违约,不应退还给袁某。
因两者当初订立的是口头转让合同,也没有就这2万元协定具体的性质和退还条件,且袁某的妹妹作为中间人本是好意想促成这个交易,希望双方各得其所,达到双赢的。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友好,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针对“定金”与“订金”的认识误区以及二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最终,双方在互相体谅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返还袁某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到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而“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没有达成交易的,订金要无条件退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特别是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对方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对方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双方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交易带来隐患。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庞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