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司法局 高州市普法办 茂名日报社 合办

90%学生都踩坑!开学季校内外隐形法治雷区,看完赶紧避开


  编者按:开学后的日常,无非是校内求学、校外归家两大场景。高州市司法局、高州市普法办与茂名日报社联合推出“好心护苗·开学法治第一课”专题版面,以学生视角打造「校内+校外」双场景法治避雷指南,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权威法条,拆解日常隐形风险,帮同学们精准避开行为红线、安全雷区,轻松学法、安心成长。
  很多同学总觉得“违法离自己很远”,日常的小玩笑根本不算问题。其实,绝大多数青少年成长风险,都来自开学日常的惯性行为。下面结合中小学真实高频发生的校园、出行情景,抛开枯燥说教,用真实场景对照权威法条,帮大
  家看清:哪些日常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真实情景一】校内日常打闹,暗藏法治风险
开学后,某班级几名同学课间随意给内向同学起贬义绰号,当众调侃取乐,引得全班哄笑;课间追逐推搡,撞翻同学书本、损坏班级板报;有人随手涂鸦教室墙面、踩踏校园绿化草坪,大家都认为只是调皮贪玩、无需追责。
【普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法条虽未单独罗列校园调侃、打闹、损物行为,但第二十八条第九项为法定兜底条款,涵盖所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课间恶意嘲讽、抱团孤立、扰乱教学秩序、故意损毁校园公物,均属于“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若造
  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真实情景二】上下学出行侥幸,暗藏安全违法隐患
  开学通勤高峰期,不少同学为了方便,未满16周岁私自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有的结伴并行、马路追逐;
  部分同学过马路低头看手机、闯红灯横穿车流路段;
  还有同学随意搭乘无牌无证的代步车辆,觉得“大家都这么做,不会出事、不算违规”。
【普法解读】
  【普法解读】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马路追逐打闹、闯红灯横穿马路等危险出行行为,极易危害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界定的不良行为。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家长发现此类危险不良行为,必须及时制止、严加管教。家长长期放任不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监护职责,属于监护履职不到位。一旦引发交通事
  故,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治避雷清单】
校内避雷清单
1.拒绝人格调侃:不恶意起绰号、不抱团孤立、不当众嘲讽同学,守住人格尊重底线,避免侵权行为。2.拒绝秩序混乱:不课间追逐冲撞、不喧哗捣乱,自觉维护校园教学秩序,杜绝不良行为。3.拒绝公物损毁:不涂鸦墙面、不损坏教学设施、不破坏校园绿植,违规损毁需承担赔偿责任。
校外出行避雷清单
1.严守年龄红线:未满16周岁坚决不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杜绝高危违规行为。2.摒弃出行侥幸:过马路专注通行、严守红绿灯,不横穿马路、不在车流路段嬉戏、不低头玩手机。3.坚持安全自保:坚决拒绝无证、超员、非法营运车辆,遇到陌生搭讪、突发路况,及时远离并告知师长。
【开学情景法治自测】
  1.故意藏匿、私自挪用同学个人财物,看似小恶作剧,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需要被干预纠正?参考答案: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该类侵占他人财物、违背公序良俗、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属于法定不良行为,学校及监护人需及时制止纠正。
  2.上下学途中结伴骑行电动自行车、互相追逐竞速,未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违规危险行为?参考答案:属于。该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属于危害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严格管教。
  3.明知同学经常违规出行却默许纵容,家长疏于日常安全教育管控,是否属于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参考答案: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监护人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法定职责,长期疏于管教、纵容危险行为,属于监护履职不到位。
【法治副校长开学成长寄语】
  法律从来不是用来约束青春的枷锁,而是守护成长的防护盾。结合真实校园、出行场景不难看出,所有法治红线都源于日常细节:校内的分寸感,是文明修养也是法律底线;校外的自律性,是安全保障也是守法准则。新学期,避开日常隐形雷区,用合规、自律、安全的姿态,踏实走好校园每一步、平安走好归家每一程。
策划:高州市司法局张 挺文字: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灵灵审核:高州市司法局吴 洁版面:蔡宪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