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保 护协同发力依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


  同学们,我国有一部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期将为大家解读这部法律,引导同学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起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一、网络保护
  案例:15岁的小茂想注册网络直播账号当主播,却无法完成注册。
  法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政府保护
  案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监护人被隔离导致未成年人临时无人监护,应由谁承担照护责任?
  法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
三、家庭保护
  案例: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独自留在家中?
  法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四、学校保护
  案例:在校遭受同学欺
  凌,欺凌视频被传播至网络,应当如何处理?
  法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社会保护
  案例:未成年人入住宾馆、酒店,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并登记相关信息?
  法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六、司法保护
  案例: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性侵害等严重侵害,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时,如何获得司法救济?
  法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起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重要法律监督与司法保障职责。
  为进一步阐释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我们专访了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助理周荣军。
  周荣军介绍,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立足司法职能,从三方面筑牢未成年人安全保护防线:一是从严惩治与精准帮教并重。对性侵、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罪错未成年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封存犯罪记录,帮助其回归校园、回归社会;对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监护人,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强化家庭保护责任。
  二是强化公益诉讼,净化成长环境。持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整治校园周边违规售烟、非法文身、违规经营娱乐场所等问题,排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推动清理网络不良信息,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是深化法治宣传,做实源头预防。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深入全市中小学校开展防欺凌、反诈骗等法治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预防违法犯罪与权益侵害。
  茂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协同发力,以司法担当守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文字整理/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