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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茂名市配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茂名晚报讯 记者 陈琴 通讯员 茂健 为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近日,我市出台了《茂名市配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采用条目式结构,从8个章节中提出42条行之有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全流程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配售管理、运营管理,涉及面广,覆盖保障对象多,是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文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对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及回购或转让进行限定,实行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管理办法》中明确,市本级负责茂南区辖区8个街道,茂南区政府负责剩余9个乡镇范围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电白区及其他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负责各自辖区范围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和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分为新建类项目和收购类项目。新建或收购主体(以下简称“运营单位”)通过收集分析申请人申购的意向房源位置、面积等信息,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选址依据,确保能够加快配售。房源为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120平方米。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购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本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当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产权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
引进人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申请人须符合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情形;主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12个月且处于在缴状态;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当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且申购前三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引进人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限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已申请入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半年内自愿退出的;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半年内退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取得准购资格的申请人按照运营单位发布的选房公告(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限内自主报名选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报名选房申请人取得准购资格先后顺序,按照开盘配售房源套数1:1比例拟定入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并在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确定入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
据悉,我市已于3月底制定了《茂名市市区建立轮候库开展常态化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4月底发布了“关于开放茂名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的公告”,从4月30日起开放,接受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