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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给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担责赔偿16万多元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李苡锋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将自有小汽车出租给未成年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小汽车车主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需赔偿16万多元给事故伤者。
案件回放
2023年2月1日,化州一车主王某与未成年的张某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约定自该日0时0分起王某将自有的本田小汽车出租给张某使用,租金为每天300元,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等。2023年2月1日凌晨3时,张某将租来的小汽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陈某驾驶并搭载张某回家,当行驶至化州市河西北岸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时,碰撞上由同方向祝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再碰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小型客车,造成祝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3月10日,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的规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祝某及小型客车车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 2023年 2月 1 日至2023年8月5日期间,祝某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诉讼期间祝某被评定构成六级伤残。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王某及承租人张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车主王某因此需赔偿16万多元给事故伤者祝某。
法官说法
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车辆时负有审慎的管理义务,本案中,王某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承租人张某是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将小型轿车出租给张某,存在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和根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在出租、出借爱车时,务必审慎,切勿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未成年人或没有驾驶资格的人使用,以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