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消费活力依靠法律维权

高州去年为消费者挽回损失逾20万


  茂名晚报讯记者黄楚凡通讯员周浪今天是“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在经济加快发展消费日益旺盛的社会环境中,我市各级消委会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工作。高州市消委会2023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794件,解决4794件,挽回经济损失24.0727万元。根据投诉性质,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合同问题、产品质量等方面,其中商品类和服务类占比最重。下面就高州市消委会去年出色处理好的几种消费案例进行解读警示,以飨读者。

向未成年人售卖手机

  【案情简介】4月9日,市民李女士反映其侄女李某某瞒着监护人,私自到高州市某电信经营部购买一台VIVO Y3手机,监护人发现后将手机没收,其侄女又结伴堂弟一起到该经营部再次共同购买同款手机两台,合计到该经营部购买同款手机三台,人民币价值2994元,市民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机退款均无果,遂投诉至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消委会接诉后,组织涉事双方协商。李女士的儿子及其侄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事共三台手机价款合计达2994元,属于大额消费,两位未成年人购买该手机显然超出自我认知、自我把控范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追认同意,未征得监护人追认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对市民所监护的未成年人新购买的一台按原价920元回收,另两台按每台450元回收,市民表示满意,不再追究商家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追认,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商品是一种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学习和发展等方面。如果经营者未经监护人追认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商品,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不合法的。其次,这种行为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手机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工具,但同时也存在很多负面影响。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就购买手机,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和社交等方面,甚至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该坚决反对这种行为,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同时,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及时了解孩子的需求和行为,避免他们受到不良影响。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商品的行为应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和商家应该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产品性能承诺

  【案情简介】2月18日,消费者张先生在高州市某门业,购买了6扇钛合金房门(价值:每扇850元,共付定金2000元),商家承诺:所有钛合金房门都是没有磁性。3月13日,消费者收货后,通过磁贴进行测试发现房门有磁性,消费者认为货不对版,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均无果,遂投诉至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消委会接诉后,组织涉事双方协商。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向消费者退还定金2000元并补偿500元,消费者退还6扇钛合金房门商品,消费者表示满意,不再追究商家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对自营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有充分的认识,应当对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对产品性能的承诺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践,旨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性能和质量的信息,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经营者对产品性能的承诺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必须基于真实、客观、可验证、可靠和可持续的原则来做出承诺,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售后服务

  【案情简介】4月,梁先生在高州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价值8300元的手机,6月,梁先生发现手机摄像头存在质量问题,将手机拿回店铺进行维修,直到9月,该手机已维修了两次,但仍然无法处理好摄像头问题,梁先生曾向商家反映要求换机,商家要求梁先生等候处理结果,但一直未见回复,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均无果,遂投诉至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消委会接诉后,组织涉事双方协商。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消费者的手机商品作保修处理,并延长该手机商品保修期三个月,消费者表示满意,并于10月15日取回手机商品继续使用,不再追究商家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经营者要重视商品售后服务,维权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建立良好商业信誉的关键。经营者应确保提供优质的商品售后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经营者应积极解决,提供无障碍的退换货服务、专业的维修保养支持,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出现推诿、拖延或拒不解决问题的情况,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会影响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配镜服务

  【案情简介】12月26日,消费者梁先生的孩子在某视光中心配镜,店测结果近视200度,散光25度,当晚决定配镜,消费3459元,次日到人民医院做检测150度,认为商家技术差,当晚到该店要求退款,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均无果,遂投诉至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消委会接诉后,组织涉事双方协商。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配镜中心同意退回250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不再追究商家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配镜服务是指为消费者提供眼镜选配的一系列服务,是保障消费者视力健康的重要行业。常规眼镜店验光验配流程不够严密、规范,可能导致度数不准,反而引起近视加速加深。配镜请选择到医院眼科或口碑良好的正规眼镜店,经专业验光员验光,挑选适合自身眼部生理结构的镜框和镜片。定期复查视力,视力变化请及时更换调整重新配镜。佩戴眼镜后,依然要注意用眼科学与卫生,避免视力进一步恶化。

提醒:保留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高州市消费者委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消费者选择何种形式的消费,都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相关购物凭证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产生纠纷时维权的最有力证据,消费者在消费交易过程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收据、购物凭证、支付凭证、物流信息以及各种聊天记录等,作为维权证据。同时保持理性消费,头脑清醒,谨防新形式的消费陷阱。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商家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